兩岸貨物運輸討論 / 保稅中轉-海關對保稅倉庫的管理要求

2014-04-13 19:49:53
(1)保稅倉庫的存儲期限為一年,如需延長,向主管海關申請延長,但延長期最長不能超過一年;

(2)所存貨物儲存期滿仍未轉為進口或復運出境的,按《海關法》的有關規定,將貨物變賣處理;

(3)保稅倉庫所存貨物,屬於海關監管的保稅貨物,未經海關核准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,不得出售、提取、交付、調換、轉讓、或轉作他用;

(4)貨物在倉庫儲存期間發生短少或滅失,除不可抗力原因外,短少或滅失部分由保稅倉庫經營單位承擔繳納稅款責任,並由海關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;

(5)保稅倉庫必須獨力設置,專庫專用,保稅貨物不得與非保稅貨物混放;

(6)海關可隨時派員進入保稅倉庫檢查貨物儲存情況,查閱有關倉庫賬冊,必要時可派員駐庫監管,保稅倉庫經營單位應予協作配合併為其工作提供便利;

(7)保稅倉庫經營單位進口供倉庫自己使用的設備、裝置和用品,如貨架、搬運設備、運輸車輛等,不屬於保稅貨物,進口時應按一般貿易辦理進口手續並繳納進口稅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