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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大陸人士來台,因來台目的及物件有不同法規規範,其母法為兩岸人民關係法,就商業而言分為專業人士、商務人士及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。

 

所適用之法規如下:

1.   專業人士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

2.   商務人士大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

3.   跨國企業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

專業人士及商務人士申請之異同

1.   申請流程、檔準備及所需時間大致上相同,於預定來台日10~14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.緊急時可縮短至5~10個工作日

2.   停留期限:

o       專業人士可申請14日、3個月、6個月、1年等最高不得逾6年,視來台目的及所具身份有所不同。

o       商務人士可申請14日以下,視來台目的及所具身份有所不同(如商訪會議等不逾1個月;研習履約等不逾3個月)

o      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可申請短期、3個月、6個月、3年等,初次停留不得逾3年,但可延期,每次均不得逾3

3.   主管機關審核:專業人士較為嚴格,商務人士較為寬鬆。

壹、以「專業人士」申請

一、適用對象:

  •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貿投資事業負責人、不動產所有權人等,其因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,得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台。
  •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台參與科技研究等核定停留期間逾4個月或傑出人士來台傳習核定停留逾6個月者,得申請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台。上述人士同行之十八歲以下子女得申請在台入學。

二、申請方式:

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台從事專業活動,應於預定來台之日14個工作日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,其屬緊急情況者,得於預定來台之日5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:

  • 在大陸地區者:由邀請單位代向臺灣主管單位申請。
  • 在第三地區者:由申請人向臺灣駐外館處申請,並同時檢具相關檔電子檔。邀請單位得同時檢具相同檔一式三份,向臺灣主管單位申請備查。

貳、以「商務人士」申請

一、本須知所稱商務活動,系指下列各款:

1.   商務訪問(139)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.   商務考察(140)。

3.   商務會議(141)。

4.   演講(142)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5.   商務研習、受訓(143)。   

6.   履約服務活動(144)。

7.   參加商展(145)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8.   參觀商展(146)。

二、適用對象:應邀請單位所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

1.   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。

2.   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。

3.   上述人員因商務活動需要,得同時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陪同。

、邀請單位資格:

1.   本國企業、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,或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、新設僑外投資事業。

2.  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,或營運資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。

3.  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。但金融服務業在台辦事處,不受採購實績限制。

4.   大陸地區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,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大陸地區公司在台分公司。

5.  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。

四、邀請單位邀請人數之限制:

1.   設立未滿一年且年度營業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邀請單位,其每年 邀請人數不得超過50人次。

2.    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、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,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200人次。

3.   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,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400人次。

4.   陪同來台之配偶或直系親屬,不計入上述人次之數額。

5.  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,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,得不受人數之限制。

五、申請方式:應於預定行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。其申請方式如下:

  • 在大陸地區者:由邀請單位代向臺灣主管單位申請。
  • 在第三地區者:由申請人向臺灣駐外館處申請,並同時檢具相關檔電子檔。邀請單位得同時檢具相同檔一式三份,向臺灣主管單位申請備查。

六、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:

1.   從事商務訪問、商務考察、商務會議、演講、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,其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。

2.   從事商務研習或驗貨、售後服務、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,其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。

3.  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,來台日期或行程如有變更,邀請單位應于申請人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,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
4.  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,應於入境後依流動人口登記辦法規定辦理流動人口登記。

5.  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之原因消失者,應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內出境,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,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;其眷屬亦同。

6.   規定團進團出,故若非同一時間進出者,應分團辦理。

參、以「跨國企業內部調動」申請

一、適用對象:

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、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、技術性服務,且任職滿一年,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,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。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來台,上述人士同行之十八歲以下子女得申請在台入學。

二、邀請單位之限制:

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,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,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,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,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,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:

1.   申請前一年于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。

2.   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。

3.   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,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。

4.  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。

5.  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。

三、申請方式:

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,應於預定來台之日10個工作日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,其屬緊急情況者,得於預定來台之日5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,但初次申請來台逾6個月者,應于於預定來台之日1個月前提出申請:

1.   在大陸地區者:由邀請單位代向臺灣主管單位申請。

2.   在第三地區者:由申請人向臺灣駐外館處申請,並同時檢具相關檔電子檔。邀請單位得同時檢具相同檔一式三份,向臺灣主管單位申請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