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—大陸人士來台,因來台目的及物件有不同法規規範,其母法為兩岸人民關係法,就商業而言分為專業人士、商務人士及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。
所適用之法規如下:
1. 專業人士—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
2. 商務人士—大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
3. 跨國企業—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
專業人士及商務人士申請之異同
1. 申請流程、檔準備及所需時間大致上相同,於預定來台日10~14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.緊急時可縮短至5~10個工作日
2. 停留期限:
o 專業人士—可申請14日、3個月、6個月、1年等最高不得逾6年,視來台目的及所具身份有所不同。
o 商務人士—可申請14日以下,視來台目的及所具身份有所不同(如商訪會議等不逾1個月;研習履約等不逾3個月)。
o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—可申請短期、3個月、6個月、3年等,初次停留不得逾3年,但可延期,每次均不得逾3年
3. 主管機關審核:專業人士較為嚴格,商務人士較為寬鬆。
壹、以「專業人士」申請
一、適用對象:
-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—經貿投資事業負責人、不動產所有權人等,其因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,得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台。
-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—申請來台參與科技研究等核定停留期間逾4個月或傑出人士來台傳習核定停留逾6個月者,得申請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台。上述人士同行之十八歲以下子女得申請在台入學。
二、申請方式:
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台從事專業活動,應於預定來台之日14個工作日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,其屬緊急情況者,得於預定來台之日5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:
- 在大陸地區者:由邀請單位代向臺灣主管單位申請。
- 在第三地區者:由申請人向臺灣駐外館處申請,並同時檢具相關檔電子檔。邀請單位得同時檢具相同檔一式三份,向臺灣主管單位申請備查。
貳、以「商務人士」申請
一、本須知所稱商務活動,系指下列各款:
1. 商務訪問(139)。
2. 商務考察(140)。
3. 商務會議(141)。
4. 演講(142)。
5. 商務研習、受訓(143)。
6. 履約服務活動(144)。
7. 參加商展(145)。
8. 參觀商展(146)。
二、適用對象:應邀請單位所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
1. 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。
2. 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。
3. 上述人員因商務活動需要,得同時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陪同。
三 、邀請單位資格:
1. 本國企業、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,或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、新設僑外投資事業。
2.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,或營運資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。
3.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。但金融服務業在台辦事處,不受採購實績限制。
4. 大陸地區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,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大陸地區公司在台分公司。
5.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。
四、邀請單位邀請人數之限制:
1. 設立未滿一年且年度營業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邀請單位,其每年 邀請人數不得超過50人次。
2. 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、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,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200人次。
3. 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,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400人次。
4. 陪同來台之配偶或直系親屬,不計入上述人次之數額。
5.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,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,得不受人數之限制。
五、申請方式:應於預定行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。其申請方式如下:
- 在大陸地區者:由邀請單位代向臺灣主管單位申請。
- 在第三地區者:由申請人向臺灣駐外館處申請,並同時檢具相關檔電子檔。邀請單位得同時檢具相同檔一式三份,向臺灣主管單位申請備查。
六、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:
1. 從事商務訪問、商務考察、商務會議、演講、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,其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。
2. 從事商務研習或驗貨、售後服務、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,其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。
3.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,來台日期或行程如有變更,邀請單位應于申請人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,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4.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,應於入境後依流動人口登記辦法規定辦理流動人口登記。
5.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之原因消失者,應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內出境,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,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;其眷屬亦同。
6. 規定團進團出,故若非同一時間進出者,應分團辦理。
參、以「跨國企業內部調動」申請
一、適用對象:
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、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、技術性服務,且任職滿一年,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,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。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來台,上述人士同行之十八歲以下子女得申請在台入學。
二、邀請單位之限制:
跨國企業—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,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,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,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,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,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:
1. 申請前一年于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。
2. 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。
3. 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,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。
4.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。
5.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。
三、申請方式:
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,應於預定來台之日10個工作日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,其屬緊急情況者,得於預定來台之日5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,但初次申請來台逾6個月者,應于於預定來台之日1個月前提出申請:
1. 在大陸地區者:由邀請單位代向臺灣主管單位申請。
2. 在第三地區者:由申請人向臺灣駐外館處申請,並同時檢具相關檔電子檔。邀請單位得同時檢具相同檔一式三份,向臺灣主管單位申請備查。